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城市道路应当保持路面平坦、整洁、完好,便于通行,无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当畅通、完好,路缘石应当整齐、无缺损;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雨箅等齐全、完好、正位,不堵塞;交通护栏、交通指示牌、防护墙、报刊(信息)亭、电话亭、候车亭、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等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