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已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按照规定备案的,或者因物业服务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物业管理委员会无法存续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