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十二条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