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十六条有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