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照本条例承担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管理事项,并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