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确定为一个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并由一个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服务管理:
(一)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
(二)处于同一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
(三)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
(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
(五)其他可以整合成一个物业服务管理区域的。
根据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确定的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建筑物规模一般不小于三万平方米。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