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和前期物业第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建设单位销售房屋前,应当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依法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期限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前期物业服务人。期限届满,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前期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服务;期限未满或者未约定前期物业服务期限,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