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和前期物业第九条有效物业服务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和类型、社区建设等因素,以利于服务便利、资源共享、协商议事。规划城市道路、城市公共绿地、城市河道等公共区域不得划入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