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侵害农村牧区妇女在土地(草场、林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宅基地划分等方面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