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所作决议、决定或者制定的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股份制合作组织章程有歧视、侵害妇女财产权益内容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