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侵害妇女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情节轻微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