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