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者擅自中途辍学的,由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保障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侵害女学生接受教育权利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