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有下列性骚扰情形的,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一)在生产劳动地点、办公场所、公共场所用肢体行为、肢体语言挑逗和戏弄女性;

(二)故意撕脱女性的衣服,明显暴露女性身体隐秘部位;

(三)故意触摸女性的身体;

(四)以语言、文字、图片、声像、电子信息骚扰女性;

(五)利用其它方式对女性进行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