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十六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女性儿童少年辍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贫困、残疾和外来务工人员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符合入学条件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