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学校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学生,不得提高女学生的录取标准,不得限制女学生的录取比例。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