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委员,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委员的比例。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