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