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有效

擅自调整已建成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