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调整: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的;
(二)因生态工程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确需调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调整原因、调整草案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还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调整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