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五十三条有效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毗邻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合理退让规划控制线。建筑物、构筑物需同时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以退让距离中最大距离为准。地上建筑物附属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建设范围不得超出其用地界线,并依法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但是人防工程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