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五十二条有效规划建设项目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集中布局。因环保、安全、卫生等原因需要与其他建设工程保持一定距离的,可以进行独立选址。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因节约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化等公共用地进行安排。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确需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化等公共用地进行安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