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理空间数据库,促进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有效实施。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