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充分考虑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和时序,科学安排生产、居住、绿化等用地,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城市水源、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代表城乡传统风貌的街区,保持城市组团式布局及通透舒展的特点,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在编制规划过程中应当依法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