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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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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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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