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四条有效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以及城际公路两侧一公里范围内禁止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和水资源质量的项目。具体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在制定总体规划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