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三条有效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道路、广场、绿地、公共交通、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湿地、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及设施、人防工程、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