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