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城市建设与旗县区发展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农牧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暖、道路、公共交通、消防、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集贸市场、警务室、居委会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牧区提供服务。

苏木乡、嘎查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突出特色、注重环境、保护文物,发挥嘎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农牧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牧区生产、生活条件。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