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和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结合所在区域的风貌特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