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下列区域的,应当进行城市设计:

(一)各类城市公共中心、主要道路;

(二)火车站、机场、绿地、广场周边及客运交通枢纽;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历史街区;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重要区域。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