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十二条有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下列区域的,应当进行城市设计:(一)各类城市公共中心、主要道路;(二)火车站、机场、绿地、广场周边及客运交通枢纽;(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历史街区;(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重要区域。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