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十一条有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延续本市城市总体特征,科学控制主要景观、道路、广场、绿地、标志性建筑、特色历史街区等周边建筑的高度和密度,高层建筑要合理退让建筑红线。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