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四条有效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苏木、嘎查村庄执行城市总体规划,不再另行编制镇总体规划、苏木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镇、苏木规划,由区人民政府依据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嘎查村庄规划,由镇、苏木人民政府依据镇、苏木规划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