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按照总体规划要求需要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由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