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由当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