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抚养义务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