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