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教育、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保证未成年人乘坐校车时的人身安全。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