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