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博物馆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