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博物馆事业发展。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的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和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