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机构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交办等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相关机构)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有关规范性文件开展同步审查等工作,并加强沟通协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