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推动健全备案审查统筹协调、衔接联动等工作机制。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备案审查工作联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和培训。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