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机构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情况通报会等方式与制定机关交换意见,或者采取书面形式向制定机关询问有关情况。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