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节 审查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机构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情况通报会等方式与制定机关交换意见,或者采取书面形式向制定机关询问有关情况。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