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应当进行沟通研究。经沟通研究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