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节 审查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应当进行沟通研究。经沟通研究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