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制定机关根据审查意见提出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处理计划或者书面处理意见的,审查中止。

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的,或者制定机关已经自行修改、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终止。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