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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

第十三条

有效

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查。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依据工作需要,可以调阅、抽查制定机关的发文登记簿、有关文件和档案等。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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