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一条有效同一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制定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制定机关负责报送备案。跨行政区域的两个以上制定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分别向所在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备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