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四)依法应当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盟辖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同时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