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城乡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饮用水卫生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开展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加强对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保障城乡生活饮用水安全。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不得与消防、非生活饮用水等设施混用。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和卫生维护,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有关规定和要求,保障卫生措施符合要求、出水水质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