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餐饮服务业明厨亮灶和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加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制作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配置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定期维护、清洗、校验餐饮服务设施设备。
餐饮外卖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外卖箱(包)定期进行清洗消毒。鼓励餐饮外卖对配送食品进行封签,使用环保可降解的容器包装。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